案例四
作者: 来源:长城证券 日期:2009-05-07 字号【

四川马沈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代理

买卖美国金世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案

 

        20067月初,成都市公安局向我局通报了四川马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沈公司)非法代理买卖美国金世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股份一案。具体案情如下:

    从今年年初起,马沈公司以金世纪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为名,开始向社会上不特定自然人以0.150.90美元每股的价格出售金世纪公司股份。其出售股份方式有两种:一是马沈公司的委托投资人(马沈公司前身是四川金蚂蚁有限公司,以投资者出资认养蚂蚁,高额回报为幌子,吸收了不少所谓的“委托投资人”,公安部门已对此事立案查处)可以将投资款转换成金世纪公司的股份;二是自然人直接认购金世纪公司股份。到案发日,马沈公司已代理买卖金世纪公司股份达4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拘。

    据公安部门调查,金世纪公司是由马沈公司的两个股东马泓和沈毅及其家属出资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空壳公司,然后金世纪公司又出资收购了马沈公司,使马沈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经向证监会证实,金世纪公司并未获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

本案法律适用:

    一、金世纪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条有关“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且由于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金额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

    二、马沈公司代理买卖金世纪公司股份的行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且由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金额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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